近日,一起投保两年后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翻出投保前甲状腺结节拒赔的案件一审获赔。该案提示: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依法消灭,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孙某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年缴保费约3000元。投保时健康告知询问“过去两年内是否曾因疾病或异常体征住院或服药”,孙某选择“否”,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023年5月,即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孙某因颈部不适就诊,彩超发现甲状腺占位性病变,细针穿刺活检提示甲状腺乳头状癌,术后病理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TNM分期T1N0M0),接受手术治疗。孙某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后,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其2020年10月(投保前约五个月)的体检报告记载“甲状腺结节,TI-RADS 4a类,肿瘤性病变待排”,遂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故意未告知 保险公司主张,孙某投保前五个月的体检已发现甲状腺结节(TI-RADS 4a类)、病理提示“肿瘤性病变待排”,属于健康告知中应当告知的事项;孙某投保时选择“否”,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
2. 援引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主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前的甲状腺结节TI-RADS 4a类具有较高恶性风险,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何帆律师团队观点
1. 两年不可抗辩 保险合同自2021年3月成立,至2023年5月孙某确诊甲状腺癌时已逾两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依法消灭。
2. 影像非确诊 投保前体检报告中的“甲状腺结节TI-RADS 4a类”仅为影像学发现。TI-RADS 4a类表示恶性可能约2%至10%,属低度可疑范畴,“肿瘤性病变待排”意味着当时尚未确诊。投保人对体检报告中的影像学描述不负有确诊层面的告知义务。
3. 概括性询问 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仅询问“过去两年内是否曾因疾病或异常体征住院或服药”,并未具体询问“是否存在甲状腺结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以概括性询问追究告知义务缺乏依据。
4. 制度目的 两年不可抗辩制度旨在保护投保人的长期履约利益,防止保险人在收取多年保费后“坐等出险”才翻查投保时的告知记录。投保人连续缴纳保费两年以上,保险合同已形成稳定信赖,两年后仍以告知瑕疵解约将使保障功能落空。
策略提示:两年不可抗辩是“翻旧账”拒赔的硬杠杆——合同成立满两年,解除权依法消灭,保险公司再拿投保前的结节说事也没用;顺带把TI-RADS 4a类定性为“低度可疑、不是确诊”,把概括性询问戳穿,三重保险立住。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已超过两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承担给付责任;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消灭,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律师简介
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他办投保两年后确诊甲状腺癌、被翻出投保前结节拒赔的案子,最认《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那个“两年”——合同成立满两年,解除权依法消灭,保险公司再拿旧体检说事也没用。他习惯先把时间线算明白:成立日、确诊日,一超两年就立住;再顺手把TI-RADS 4a类定性为“低度可疑、不是确诊”,把概括性询问戳穿。这种拿法定期限和医学定性两头夹击的打法,来自他前头部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时对核保起点的了解。何帆律师毕业于985高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全国异地办案免收差旅费,提供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并可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
何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