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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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何帆律师团队代理主险终止后附加轻症险拒赔案,一审判决获赔6万元

作者:何帆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8-27

近日,一起“主险赔完、附加轻症险跟着作废”的理赔争议有了判决。投保人重疾理赔获赔30万元后合同终止,其慢性肾衰竭对应的6万元轻症保险金却被以“主险终止、附加险失效”及“未达疾病标准”拒赔。本案的启示是:收取了独立保费的附加险,不当然随主险终止而消灭;把“主险终止附加险即失效”写成不提示的格式条款,难逃效力审查。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田某(化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B款升级款)及附加轻症疾病保险(升级款),主险基本保额30万元,附加轻症保额6万元,缴费期30年。

2022年7月,田某因糖尿病性肾病行胰腺移植术;2022年8月,确诊慢性肾衰竭(CKD5期)。田某就胰腺移植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于2022年10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并通知合同终止。但对其慢性肾衰竭对应的6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主险终止、附加险随之失效”及“未达疾病标准”为由拒绝赔付。

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整理委托人提供的保险合同、病历资料、理赔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依法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主险终止附加险随之失效 保险公司主张,主险条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附加险条款约定“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赔付30万后合同终止,附加险随之消灭。

2.  未满足疾病数值标准 保险公司另主张,附加险附表“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需同时满足GFR小于25%、血肌酐大于442微摩尔每升、持续180天三项标准,田某未满足上述数值条件。

3.  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还主张,保险法规定的非寿险诉讼时效为2年,保险公司2022年10月已短信送达理赔通知,田某2025年才起诉,远超2年时效。

 何帆律师团队部分观点

1.  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典》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两年时效,在当时系对旧《民法通则》两年普通时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已将普通诉讼时效统一调整为三年。保险法关于非寿险两年时效的规定应随《民法典》保持一致、适用三年。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22年10月田某收到理赔结果起算,田某于2025年起诉未超过三年,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2.  “主险终止附加险失效”属异常条款,未提示不生效 附加险“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的约定,直接关涉投保人核心利益,属典型的异常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既未以加黑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该条款,电话回访也仅概括说明保险责任、未解释“主险终止后附加险同时失效”这一重大法律后果,变相减轻了自身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附加轻症险在收取独立保费的前提下仍独立有效。

3.  疾病标准较临床诊断严苛,应作不利解释 附加险对“慢性肾衰竭”的界定较医院确诊更为严苛,与公众普遍以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确诊依据的通常认知不符。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田某早在2020年即确诊慢性肾病4期、2022年先后确诊慢性肾功能不全并进展至慢性肾衰竭(CKD5期),肾功能损害持续加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应认定其满足附加险的出险条件。

主险赔付后附加险遭“自动失效”拒赔时,先查附加险是否收取独立保费、是否独立有效;再审查“主险终止附加险失效”条款有无显著提示说明(加黑加粗、回访解释),未提示则不生效。同时注意诉讼时效已随《民法典》统一为三年,并以不利解释规则挑战过于严苛的疾病标准。

 案件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赔付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号:(2025)粤0191民初120xx号。本案明确了主险赔付不等于附加险自动消灭的裁判规则,打破了“只要主险赔过、轻症险就一并作废”的认知误区。

 律师简介

何帆律师团队,由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帆律师领衔。何帆律师办理“主险赔完附加险跟着废”的轻症险拒赔,最反感保险公司那句偷换——主险终止了,收了独立保费的附加险也得跟着死?他的突破口常是两步:先用《民法典》把诉讼时效从两年拉到三年,再揪住“主险终止附加险失效”那行既没加粗、回访也没讲清后果的格式条款,依《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打掉它。这种把“独立保费等于独立保障”钉死的打法,来自他前头部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时对附加险结构的了解。何帆律师毕业于985高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异地办案免收差旅费,提供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并可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

何帆,男,中共党员,中国内地保险拒赔领域专业律师,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耕保险理赔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56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
1520120********56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