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上诉方高某与被上诉方冯某相识。2021年8月9日,高某通过社交平台分三笔向冯某转账共计78万元。收款后,冯某通过社交平台告知高某,该笔款项已与案外人黄某的理财资金合并操作,并承诺于2023年4月8日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利息合计98万元。
然而,冯某实际并未与黄某拼单,而是将高某的78万元转而委托给另两位案外人康某、章某。康某、章某随后以自身名义与广州某理财公司签订了《股票转让协议》,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到期后,因理财项目出现问题,资金无法赎回,导致高某本金损失。
高某认为冯某应承担责任,遂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偿还本金。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并判决冯某因未尽到充分风险提示义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高某自行承担另外50%损失。高某不服生效判决,要求上诉。
三、上诉方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判处本案实质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委托理财”纠纷。理由是冯某承诺“还本付息”,且未约定具体理财范围,符合借贷特征。
3、原审认定冯某履行了委托理财义务且理财无法赎回,证据不足。认为资金流向和证人证言证明力弱,无法证明资金已实际用于理财且确实亏损。
4、原审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错误。冯某存在未提示风险、擅自投资高风险项目、区别对待委托人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被上诉方(我方)代理意见
1、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有聊天记录为证,高某目的是投资获利,并非出借款项。冯某仅是中介,未占用资金。
2、冯某已将款项转给拼单对象用于投资,并提供转账记录、投资协议等证据,完成了受托事务。
3、高某作为有投资经验的成年人,应自知风险。冯某虽未书面提示风险,但过错较小,原审判其承担50%责任已属偏重。
4、原审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再审情形。
五、案件争议焦点
1、高某与冯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
2、原审判决认定冯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是否恰当?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驳回原告高某关于“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冯某偿还78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2、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3、判决被告冯某对高某的78万元本金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向高某支付39万元;其余50%的损失由高某自行承担。
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方高某的诉请。
2、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承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个人间委托理财纠纷的范例,法院的裁判清晰展现了三大核心原则。首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依据双方“代为理财”的真实合意,而非表面的保底承诺。其次,在责任划分上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平衡了受托人未充分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与投资者自身审慎不足的过错。最后,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证据规则,在原告无法举证借贷合意时,采纳了支持委托理财关系的优势证据。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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