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用力过猛”导致身体连锁反应,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陈金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2026-07-20
【裁判要旨】
工伤认定需证明伤害与工作存在直接、合理的因果关系。劳动者主张因工作原因导致腿脚抽筋并引发神经性疼痛,但病历记载为“无明显诱因”且无医学证据支持两者关联性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韦某是某公司压延机上布工。2024年12月12日晚,他在上夜班时,自述因工友上料不到位,自己在翻料过程中“用尽全身力气”,导致腿脚抽筋,随即引发头部疼痛、三叉神经痛。
由于公司称“无人顶班”,韦某强忍疼痛继续工作,直到一个月后疼痛无法忍受才前往医院就医。2025年1月至8月间,韦某先后被诊断为“头痛”及“三叉神经痛”“焦虑状态”。
2025年9月,韦某向清远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韦某不服,向清远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韦某继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韦某在工作中腿脚抽筋,随后出现的头痛、三叉神经痛,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而应当认定为工伤?
各方观点
劳动者(韦某)认为:
自己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清楚,用力翻料导致腿脚抽筋,进而牵拉神经引发头部疼痛,存在直接的因果链条;
延迟就医是因公司要求“无人顶班”,自己出于责任心强忍疼痛继续工作,符合常理;
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均系在职员工所作,与公司有利害关系,不应采信;
行政复议和工伤认定程序中,行政机关未充分听取其意见,程序违法。
人社局认为:
公司及同班同事均不知晓韦某受伤情况,韦某未提供受伤当日向公司报备的记录;
医院诊断资料记载“无明显诱因出现头痛”“半年余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头疼”,与韦某自称的受伤时间和原因缺乏关联性;
“三叉神经痛”与“腿脚抽筋”发病机制和病变部位完全不同,韦某未提供任何医学鉴定或专业诊断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市政府(复议机关)认为:
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受理、通知、延长审查、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
韦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时受伤,亦无证据证明头痛、三叉神经痛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实体认定正确。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伤害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合理关联。
首先,根据韦某提供的广州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多份诊断资料,病历中多次记载“无明显诱因出现头痛”“半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头疼”。这些专业医疗记录并未将韦某的头痛、三叉神经痛归因于其在2024年12月12日工作中的腿脚抽筋,反而提示病状的产生缺乏明确的外部诱因。
其次,“三叉神经痛”属于常见的颅神经疾病,主要表现为面部三叉神经分布区域的剧烈疼痛,其发病机制与腿部抽筋并无直接的医学关联。韦某上诉时主张“腿部神经与大脑神经相连,剧烈抽筋会引发颅内压力变化”,但并未就此提供任何合法、权威的医学鉴定意见或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予以佐证,该主张缺乏医学证据支撑。
再者,关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清远市人社局依法履行了受理、补正通知、调查、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清远市政府亦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答复、延长审查期限等程序。韦某主张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韦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神经性疾病与所述工作中腿脚抽筋存在合理关联,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清远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清远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实体认定并无不当,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韦某诉讼请求正确,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法律要点提示
对劳动者:
工作中受伤后,应当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报备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保留好病历、诊断证明等原始资料;
病历中的“诱因”描述至关重要,就诊时应清晰、准确地向医生陈述受伤经过,确保病历完整记录伤情与工作的关联;
涉及因果关系的复杂医学问题,需提供专业的医学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不能仅凭个人推断主张。
对用人单位:
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伤报备和记录制度,及时了解员工在工作中的突发状况;
在工伤认定调查中,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
对行政机关:
在工伤认定中应全面、客观地调查核实劳动者受伤的事实经过;
对劳动者提出的因果关系主张,应结合病历资料、医学常识等进行审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