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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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算不算工资?工伤赔偿按哪个标准算?

作者:陈金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6次举报
2026-07-14

员工被派往外地工作,工资从5500元涨到9000元,公司称多出的部分是“临时出差补助”。员工受伤后,公司却要求按4500元标准计算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标准的认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尤其当员工被外派工作、工资结构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就“什么是工资”产生分歧。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工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计算等关键问题作出了明确判决。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将出差补助货币化,按月固定发放且与工资合并发放、可随意支配的,应将该部分补助计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

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扣减。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9年12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运营总监,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500元。2022年7月起,杨某被派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工作,月工资按9000元标准发放。

2023年9月26日,杨某在代县工作时意外跌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跟骨骨折。治疗期间,杨某住院至2023年12月下旬才返回长春。杨某伤情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2025年7月28日,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等。因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杨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杨某的月工资标准如何认定?是被派往山西工作时的9000元,还是劳动合同约定的5500元,抑或是公司主张的4500元?

杨某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工作期间的工资应如何计算?公司能否因杨某“未提供正常劳动”而减少工资支付?

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何种工资标准计算?

【双方观点】

(一)上诉人(某公司)观点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核心观点包括: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

9000元包含临时性出差补助:杨某在山西工作期间每月领取的9000元中,包含了临时性出差项目补助,这部分补助并非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项目结束后补助即终止,杨某返回长春后实际按4500元/月标准领取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杨某月工资为5500元,一审法院将临时补助认定为固定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工资表截图可作证:杨某提交的工资表截图可印证其认可4500元/月的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按5500元/月计算停工留薪期满后工资,与客观事实不符。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某公司未收到完整工伤调查材料,工伤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不应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工资基数错误导致赔偿金额畸高:一审法院按9000元/月标准计算三项工伤保险待遇,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损害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于拖欠工资计算问题:
杨某工伤后仅从事简单文件沟通工作,未提供正常劳动,一审法院全额计算工资不符合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二)被上诉人(杨某)观点

杨某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核心观点为:

在山西工作期间月工资9000元是固定工资标准,并非临时性补助。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继续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有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聊天记录佐证。

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关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的20000元,虽公司称“把手术做了吧”,但该款项系转入工资账户,且杨某尚未进行二次手术,应认定为工资而非手术费。

【判决说理】

(一)关于工资标准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关于9000元工资构成:
某公司主张向杨某支付的9000元工资中含有临时性出差项目补助,但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且某公司未能提供工资条等证据加以证明。该公司将出差补助货币化,按月固定发放且与工资合并发放、可随意支配,此种情况下应将该部分出差补助计入工资总额。因此,杨某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

关于返回长春后的工资标准:
对于杨某返回长春后的工资标准,某公司主张按照每月4500元计算,但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5500元计算,并无不当。

关于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支付:
杨某在工伤后依然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有聊天记录为证,某公司应全额支付工资,不得以“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扣减。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杨某已被认定为工伤,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虽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但相关行政判决已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已获司法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杨某在发生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元/月×9个月=8100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00元/月×9个月=81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0元/月×7个月=63000元

三项合计:225000元

(三)关于拖欠工资的计算

经核算,某公司共应向杨某支付工资合计279977.48元,已支付219700元,尚欠60277.48元。其中,2025年3月17日支付的20000元,虽公司称“把手术做了吧”,但未明确该笔款项系手术款,且杨某尚未进行二次手术,应认定为工资。杨某如有后续治疗费用可另行向某公司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工资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计算的关键规则。对于劳动者而言,出差补助等货币化福利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应当计入工资总额,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将面临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的风险。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小失大。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陈金兵律师工作经历丰富,曾任部队团职军官,转业后在大型企业任过管理岗位职务,后从事律师专业。长期军旅生活培育了忠于职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5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
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1620120********53 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