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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情形下交强险赔付后保险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4日|分类:保险理赔 |434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

2011年6月27日,A醉酒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B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C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A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122000元,生效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A赔偿1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支付了11万赔偿款,随后,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向法院起诉,要求A支付11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后,是否可以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系醉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实际支付赔偿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侵权人A追偿其赔付的金额,故此法院判决A向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需满足四个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公司已经实际赔付受害人;

3)追偿权限于三种情形: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为限。

就本案而言,A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侵权人,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赔付受害人后,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在其支付赔偿金的范围内向A追偿。

亲爱的读者,如您遇到保险纠纷,欢迎您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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