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9日,A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B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B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次要责任,B起诉后法院判决A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B的损失47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B支付了47000元。
此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A,向其追偿47000元,A则认为返还数额应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来计算。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交强险的范围是全额追偿还是按责任比例追偿?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时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故此判决A向保险公司支付47000元。
A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赔付,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赋予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下的追偿权。其次,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再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交强险采取的是与侵权责任脱钩的模式,即交强险内不区分责任大小。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人交强险内责任限额内追偿的范围,关于追偿范围,无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还是从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保险公司都可以在其赔付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其次,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不以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前提,从责任承担的角度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再次,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可以以此对抗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侵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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