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上海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复效后,两年不可抗辩期从何时起算?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5日|分类:保险理赔 |112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30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后因逾期未交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甲于2020年11月2日办理复效,并于11月9日、11月12日补交保费。

2020年11月16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

2021年3月5日,甲因发现肺部肿物5月余住院治疗,诊断为双肺结节(性质待定);3月25日,甲因左上肺结节住院,4月8日确诊左上肺腺癌。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单复效手续前存在健康异常,甲未如实告知为由解约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2020年10月29日,甲的CT诊断为:双上肺多发磨玻璃影;双肺多发微小实性结节,考虑炎性病变;右肺中叶内段及左肺下舌段纤维灶;右肺下叶钙化灶;结节性甲状腺肿。

为投保定期寿险,甲曾应保险公司要求于2020年11月8日体检,对于健康问询事项: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及近亲属患病情况的事项所选内容均为“否”,并签字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重疾险赔付,驳回了终身寿险赔付。

【争议焦点】

复效后,两年不可抗辩期从何时起算?

【裁判要旨】

1、重疾险合同于2005年订立,甲确诊左上肺腺癌时,合同已成立超过两年,无论甲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复效并非重新订立合同,而是原合同效力的延续

2、甲2021年3月5日入院记录中家族史记载了母亲、姑姑和五个姐妹的肺部肿瘤疾病,结合自认及投保单、健康检查报告书等现有证据,甲确诊的左上肺腺癌与CT检查结果有直接的关联性,甲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拒赔。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5493

  • 昨日访问量

    127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