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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细胞病理出具时间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6日|分类:保险理赔 |72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8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2023年1月17日,甲在医院进行穿刺检查,细胞病理学诊断意见为:倾向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注明检验结果仅供临床医师参考。

2023年2月8日,甲经医生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

2023年2月14日,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在2016-2018年体检报告中已患有甲状腺结节,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甲细胞穿刺检验报告于2023年1月18日出具,确诊的事件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内,因此解约并拒赔。

甲认为其未告知并非故意且确诊时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0余万元。

【争议焦点】

能否以细胞病理确诊时间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进而拒付保险金?

【裁判要旨】

1、甲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但从甲的检查及就诊时间来看,均处于合理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拖延就诊的情况。

2、按照保险合同对于确诊的约定,甲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的时间是2023年2月8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已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律师解读】

这个案例中适用的保险法律条款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适用这一条款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之后,否则不适用该条款,因此判断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确诊时间)就成了关键。

然而确诊的标准是细胞病理确诊还是组织病理确诊标准会有争议,2021年2月1日重疾新规之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确诊标准是「组织病理」,本案中法官也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组织病理标准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

但是司法实务中还是会有争议,比如甲状腺癌,被保险人只做了细胞病理(细针穿刺),而没有做组织病理,而保险合同又是重疾新规后签订的,能不能以细针穿刺确诊作为重疾确诊的标准呢?很多法院的判例是持肯定态度的。

类案虽然具有参考价值,然而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的细节是完全相同的,魔鬼出自细节,因此还是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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