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3日,甲以丈夫乙为被保险人向A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额20万;2018年1月1日,甲再次以乙为被保险人向A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附加重疾险,保额30万。
2018年5月12日,乙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
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而拒赔。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保险公司的问询事项包括:在其他保险公司,您是否已经或正在购买人身保险的累计保额超过人民币30万?甲的回答为“否”。
另查明,2017年12月24日,甲在B保险公司投保防癌险40万;2018年1月11日--17日,乙在C、D、E三家保险公司各投保防癌险10万、重疾险30万、两全保险附加重疾险30万。
2015年8月1日,甲在A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代理销售业务;2018年1月9日,乙在A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未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保险人能否以此拒赔?
【裁判要旨】
1、投保人甲是保险业务员,其作为投保人,熟悉保险投保规则,在办理涉案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乙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的事实,且在20余天内,在多家保险公司同时申请投保50万以下的人身险,规避了投保规则和核保周期,主观恶意明显。
2、财务告知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正在或者已经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了累计超过30万的人身险,投保人回答“否”,但结合本案证据来看,乙在订立2017年12月23日重疾险时,正在申请E保险公司保额40万的防癌险。
3、乙本身是保险业务员,其本身对保险公司内部核保规则和流程相对熟悉,其故意隐瞒该事实,影响了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是否提高保费的重要决定,属于未如实告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隐瞒复保险,尤其是保险从业人员作为投保人未告知,法律规制极其严格。从保险行业惯例看,对于连续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额超过一定数额,保险公司通常会从严处理,加强对投保人的状况的核查(如:健康情况、经济情况等),进而确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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