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系某平台注册的驾驶员,自2023年10月起在某市驾驶网约车,平台为名下的驾驶员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险(保险金额为60万)。
自2023年10月26日起,甲每日早上6点开始接单,直至晚上10点结束。
2023年12月23日15点54分,甲完成最后一单后驾车至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下车仅1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来后又于2分钟后倒地,最终于当日16点23分猝死。
甲的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猝死时正在充电,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赔。
甲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争议焦点】
网约车司机充电桩前猝死,保险公司能否以“非驾驶过程”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0万元。
【裁判要旨】
1)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和保险条款综合认定,特别约定虽载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但保险条款约定的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为驾驶车辆过程,两者存在矛盾,格式合同的条款存在矛盾时,应依法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2)驾驶车辆过程的理解不应机械限定于司机在车上,事发时甲刚结束一单网约车订单,在车辆充电时猝死,为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此时车辆仍在甲的控制范围内,不应将驾驶车辆过程限定在司机乘坐于车上的期间,故本案事故应认定为属于保险范围内。
3)最后,从发病时间看,猝死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现场视频显示甲在下车后短短1分钟便因身体不适出险蹲在车前无法站立等情形,随即迅速倒地不起,最终猝死,甲的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本案解读】
本案中,甲发病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不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法院认为疾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的生理过程,而非瞬间事件,甲停车后极短时间内即倒地猝死,依据生活常理和医学常识,足以认定其发病始于驾驶状态,若仅因倒地在车外就割裂过程的整体性,不仅违背客观事实,也背离了保险合同作为保障性合同的设立初衷。
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的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维持运营的必要环节,若将驾驶车辆过程仅限定在司机乘坐于驾驶座上的那段时间,便割裂了其劳动的整体性。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已在全国推行,明确将平台从业人员在执行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纳入保障范围,本案虽为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上与上述政策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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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