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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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的非直接雇员猝死,是否属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次举报
2026-08-04

【基本案情】

甲系A物流公司的员工,其所有的一辆货车挂靠在A物流公司名下运营。

2023年6月,A物流公司为该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人,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因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车辆从事相关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者急性病身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4)在驾驶或乘坐投保车辆过程中,突发急性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保单特别约定第2条为......被保险人雇员仅限于出险时的驾驶司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索赔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023年9月,甲雇佣乙进行运输工作,乙驾驶被保险车辆前往某收货厂等候卸货时突发疾病摔落至地面,经法医初步鉴定为猝死。

事故发生后,甲与乙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总计赔偿71万,甲支付21万,剩余的50万通过保险理赔兑现,随后A物流公司出具保险权益转让书,将案涉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乙的家属。

乙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乙与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不符合保单的特别约定为由拒赔。

乙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

【争议焦点】

物流公司的非直接雇员猝死,是否属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

【裁判要旨】

案涉货车登记在A物流公司名下,具有合法运输资质,乙作为实际驾驶人员,其工作内容系为完成该车辆的运输业务,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直接雇佣的人员,但保险条款未明确排除挂靠经营模式下的实际雇员。

甲是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A物流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其雇佣乙驾驶车辆从事运输业务,系以A物流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一部分,A物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应对乙在运输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风险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

保险条款明确将司乘人员因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车辆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导致的损害纳入保险责任,且特别约定关于被保险人雇员仅限于出险时的驾驶司机,并未将挂靠关系项下的雇员排除在外,从保险合同订立初衷来看,案涉险种针对营运车辆过程中的驾驶风险设立,核心保障目的就是覆盖车辆运营作业期间驾驶人员人身安全损害。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应当知晓货运行业普遍存在车辆挂靠经营惯例,能够预见挂靠雇员驾驶保单登记车辆履职属于较为常见的情形,在承保时未对挂靠经营模式可能涉及的雇员范围作出明确限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责任免除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乙死亡事故发生在运输任务未终结的待卸货阶段,其工作状态与驾驶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急性病身故情形。

A物流公司与乙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项后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乙的家属,该转让行为未加重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亦未超出保险合同的合理预期。

乙虽未与A物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全程在岗履行货运职责,本次意外发生在卸货等待的作业期间,属于正常履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符合保险理赔的情形。

【本案解读】

本案涉及的险种为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因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车辆从事相关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者急性病身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4)在驾驶或乘坐投保车辆过程中,突发急性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保险条款的约定,乙属于案涉险种的赔付范围。但保险公司的抗辩依据是保单特别约定第2条被保险人雇员仅限于出险时的驾驶司机乙与被保险人A物流公司没有直接雇佣关系,对此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特别约定关于被保险人雇员仅限于出险时的驾驶司机,并未将挂靠关系项下的雇员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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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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