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7月,甲乙登记结婚,两人于2015年1月19日离婚。
2012年8月29日,乙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保费为10万/年,交费期限为3年,保险期间为10年,到期可以支取本金加利息共计33万元。
2019年2月27日,乙退保获得现金价值32万余元。
甲知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退保后32万余元现金价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案涉保险相关权益的处理,案涉保单的保费系乙的父亲出资。
【裁判结果】
判决保单前两年的现金价值32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两人均分。
【争议焦点】
案涉保单的利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要旨】
乙作为投保人投保案涉保单时在其与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保单的保费虽由乙的父亲支付,但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父亲明确表示该保险的出资仅赠予给乙一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该保险的出资系对甲乙双方的赠与,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乙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案涉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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