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以其婆婆B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保单指定A未成年的儿子为受益人,B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并签发了保单。2年后A与B的儿子离婚,儿子由前夫抚养。
保险期间内,B病故,A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A已经离婚,对被保险人没有了保险利益为由拒赔,A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A在离婚后,对婆婆B是否还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2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A在投保时是被保险人B的儿媳,属于与被保险人具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另外,A在投保时,被保险人B也书面认可了保险金额,因此,A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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