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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是否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保险理赔 |83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指定受益人为 其子A,保险金额为50万元,甲缴纳了两年保费后停止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中止期内,甲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在甲补缴了保费及利息后,保险公司为其办理了复效。

复效后半年内,甲因病去世,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了解到甲在复效期内被医院确诊患有肝硬化,保险公司认为甲在复效时健康状况已经不符合投保条件,故被保险人申请保险合同的复效无效,保险公司拒赔后,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时,保险公司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为甲办理了复效,现在保险合同已经复效,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申请复效时不符合复效条件,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是否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37条规定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的复效并非是对原合同的无条件延续,为了防止投保人的逆向选择,有效地预防道德风险,对于合同中某些条款的特殊期间,如自杀条款中的自杀期间以及不可抗辩条款中的不可抗辩期间并不连续计算,而是从复效之日重新计算。尽管《保险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因为在2年复效期内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可能发生了重大改变,风险水平需要重新评估,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复效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在复效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向甲询问健康状况,因此甲虽然在复效时已被确诊肝硬化复效时未告知,也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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