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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281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张三为其与李四的两个女儿A和B分别投保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均为50万元,受益人为张三和李四,保险期间内,女儿A在游泳时溺水身亡,保险公司向张三和李四支付了50万保险金。

两年后张三和李四离婚,法院判决小女儿B随张三共同生活,张三因为生意失败债台高筑,便打起了小女儿的的主意,经过策划,张三制造了一起爆炸事故,B被当场炸死,张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前妻李四听到消息之后也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此案疑点较多,张三存在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遂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案件很快得以侦破。张三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保险公司向李四出具拒赔通知书,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

张三因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B死亡而丧失受益权,但是不能剥夺其他无过错的受益人的受益权,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50万。

【争议焦点】

存在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个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其余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在受益人为多人而其中部分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继续存在,是否仍应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对于这一问题,各法域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例:

1)绝对免赔主义: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因此对所有受益人免责。

2)差额免责主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仅就该不法受益人的部分免责,对其他受益人不得免责。

3)相对免责主义: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的,其中某一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不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

我国《保险法》采相对免责主义,《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如下: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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