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为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内甲驾驶被保险车辆行使时发生追尾,致使被保险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及时报险,保险公司核定的车辆修理费为5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认定车损为7万元。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7万元及迟延定损造成的营运损失,要求以3000元/天的标准赔偿损失,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取得鉴定结果之日止。
【争议焦点】
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观点】
在发生保险人迟延定损的违约情形下,应赔偿因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停运损失,营运车辆停驶必然产生停运损失,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自甲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超过法律规定的30天仍未定损的应认定保险公司存在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关于停运损失的赔偿金额,定损并非保险人的单方义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定损结果不满时,有权拒绝,但应及时申请鉴定,履行减损义务,故停运损失的时间范围应从甲提出索赔申请后30日起至保险公司出具定损意见止。参照当地短途个体货运行业同型号普通重型货车的平均水平来计算每日的损失金额。
【律师解读】
保险人超过30天未定损的,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保险实务中,车损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车辆停驶损失附加险条款规定保险人赔偿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毁损,致使车辆停驶所产生的损失。在未购买车辆停驶损失附加险的情况下,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不应得到赔偿。
本案中甲未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附加险,但保险人存在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此时保险人是否应赔偿迟延定损造成的停运损失?
《保险法》第23条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法》第23条第2款所说的损失指的应为直接损失,比如:交通费的额外支出,应获赔偿的利息等。
但在被保险车辆为营运车辆时,上述赔偿损失范围是否包括停运损失?
这个问题必须要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营运车辆停驶必然导致停驶损失,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保险人对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停运损失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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