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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是否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3日|分类:保险理赔 |38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甲以其母亲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予以承保,保险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024年3月,甲以案涉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其母亲乙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诉请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其缴纳的保费。

审理中查明案涉保险合同上的签字非乙所签,其不同意也未认可保险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重疾险是否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裁判要旨】

案涉重疾险保险合同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保险人乙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案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返还保险金。

【律师解读】

什么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除了传统的死亡保险合同,即仅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外,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中也有涉及身故保险金条款,对于传统的死亡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条款中包含有身故保险金条款的,在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下,保险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并不一致,有三种情形: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部分无效。

本案中案涉的重疾险保险条款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法院认为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进而认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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