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将自己所有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保险期间内,甲驾驶该货车时追尾A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撞到B停放在路边的电瓶车后倒地,A从车上摔下来被甲驾驶的货车碾压死亡。
A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赔偿40万元,B赔偿10万元,甲和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与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向A的近亲属支付了B应当赔付的10万元,随后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甲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商业三者险中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也是赔偿责任的一种,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本案中甲已经代B履行了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以甲可以选择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甲代B履行了连带赔偿责任之后,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该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在向甲承担这部分责任之后要求甲将这部分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B追偿。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也是赔偿责任的一种,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
另外,保险公司就甲已履行的连带责任进行赔付符合保险法中的补偿原则,甲代B支付的10万元是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在没有超出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的情形下,甲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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