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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属于雇员忠诚保险的责任范围?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7日|分类:保险理赔 |231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A商业银行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现金保险并扩展投保因雇员的不诚实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出具现金保险保险单,附加险保险标的项目为雇员忠诚保险,总的保险金额为6000万,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

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以下保险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损失:1)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2)被保险人的雇员贪污、职务侵占;3)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

2017年9月21日,甲商业银行的雇员B因挪用资金案发,2018年6月5日,法院做出刑事判决查明2015年6月-2017年9月,B在担任柜员期间利用被派驻到公路稽征局下属的稽征所任上门收款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迟延入账时间,并不断循环以后挪用的款项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的手段,从其经手代征的公路规费中挪用资金共计184万元借给其亲属,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判决认定B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85万元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A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B是以挪用资金罪定罪的,不属于雇员忠诚保险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上述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A商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B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雇员忠诚保险责任的赔付范围?

【双方观点】

A商业银行:雇员B在雇员忠诚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挪用商业银行资金达185万元不能归还,其行为是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商业银行的财产,明显属于不忠诚行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1)B涉案的罪名不符合约定,只有被保险人雇员的贪污和侵占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B的行为性质是挪用资金,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不符;2)商业银行损失所涉单位与约定的范围不符,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在保险合同上所列的上门收款单位之列;3)商业银行所诉损失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故其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1)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为商业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及各ATM机,保险合同附件中关于商业银行固定和临时企业上门收款点清单是以地址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地,稽征处属于商业银行的上门征收范围,稽征所属于稽征处的分支机构且在同一个地点办公,故应认定稽征处属于商业银行的上门收款点清单范围;2)因为挪用资金的行为具有连续性,其时间延续至2017年9月,属于保险期间;3)根据中国保险学会对雇员忠诚保险的定义:雇员忠诚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本案中雇员B挪用资金的行为符合中国保险学会对雇员忠诚保险定义界定的非法挪用的不诚实行为范畴,应当认定其犯罪行为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不忠诚行为的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雇员忠诚保险产生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保险法》至今未对雇员忠诚保险做出明确规定,雇员忠诚保险的定义可以参照中国保险学会对于雇员忠诚保险的定义,即雇员忠诚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偷盗、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这样理解雇员忠诚保险所承保的是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引发的保险责任事故,它是以雇员的品德为承保对象,雇主是权利人,雇员是被保证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实施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是否属于雇员忠诚保险责任的范畴?

本案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本案雇员忠诚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列举的是行为(即携款潜逃、贪污、职务侵占、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是对行为特征的描述,而不是对刑法罪名的描述,所以不能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罪名直接认定B的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刑法上的每项罪名都有着极其严格的构成要件,行为必须要符合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才能构成犯罪,而且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时候是模糊的,不能将刑法上的罪名与民事上的行为认定进行一对一的判断,B之所以构成刑法上的挪用资金罪而非侵占罪,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侵占罪强调行为人将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而挪用资金罪只是挪作他用或己用,有归还的意思。这两个罪名在行为的客观方面基本是一致的:都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害单位财产的行为,最终结果都是造成单位财产的损失。撇开刑法罪名上主观方面的差异,只就行为本身而言B挪用单位资金无法归还的行为是一种广义上的侵占单位财务的行为,属于雇员的不忠诚行为。

3)保险公司认为当挪用时商业银行的损失就已经产生了,而这些挪用行为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不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的该种抗辩不能成立:从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来看,B挪用的行为是持续发生在2015年6月-2017年9月,采用的是挪用后款补前款的方式,挪用时这个时间点商业银行是没有损失的,商业银行的损失是挪用的资金不能归还时,相应的保险事故应为不能归还资金的挪用行为,应为从后往前推的后几次挪用185万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保险期间。且法院也进一步通过调取商业银行2017年的对账明细表查明该事实。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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