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约定当甲公司员工在工作时出现伤残、死亡或工伤,依法应由甲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甲公司的员工A在下班途中被第三人B开车撞伤,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B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核定认可A所遭遇的交通事故性质为工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通过甲公司向A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包括误工损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代位求偿权,要求B给付上述赔偿款。
【争议焦点】
保险代位求偿权能否适用于雇主责任险?
【法院观点】
责任保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同,《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一般的财产险,不适用于责任险,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不能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雇主责任险中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对雇员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责任险属于财产险,因此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责任保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同,《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一般的财产险,不适用于责任险,主要理由如下:
1)从享有权利的主体来看
一般的财产险中,当第三人侵权时,受害人是被保险人,而雇主责任险中,受害人不是被保险人雇主,而是雇员。受害人不同决定了权利主体不同:一般财产险中,受害人作为被保险人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而雇主责任险中,作为被保险人的雇主不是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作为受害人的雇员。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是被保险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利,但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不是权利主体,因此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2)从保险标的及保险事故形成来看
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客观存在物,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义务,而不是客观存在物。
《保险法》第60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是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保险标的应为客观的物,而不是责任。
雇主责任险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只能针对雇员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无法对非客观物的雇主责任造成损害,只有当既有损害事实,同时雇主依法还应承担责任时,雇主责任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损害才发生,保险事故才形成。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责任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3)从多种赔偿责任发生竞合,受害人是否可以双重受益看
当损害发生时,受害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结果受害人不能双重受益,受害人不能双重受益意味着侵权人不承担双重义务。在雇主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如果赋予雇主对侵权人的追偿权,其客观结果必然造成侵权人承担双重赔偿义务。
4)从雇主承担责任性质来看
雇主对雇员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依法律规定或依劳动合同,责任产生与雇主身份有关,义务是特定的,具有人身属性,不能转移与代位,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例,就业补助金设置目的是解决受害人因伤残造成的就业限制与困难,一般侵权人不承担该项专属于雇主的赔偿义务。
本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在赔付后,不能对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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