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高速公路工程养护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包括甲在内的十名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额为50万/人。保险期间内,甲在施工时被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提供了一份《同意购买人身保险声明书》,声明书载明: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本人就A公司为本人购买人身保险事宜声明如下:1)本人同意A公司为本人投保人身保险,包括A公司以本人名义或以其自身名义订立、变更保险合同以及退保;2)本人认可A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所确定的保险金额,A公司可以转让或者质押保险合同;3)本人同意指定A公司作为受益人,也同意A公司为本人指定受益人或者变更受益人......在声明人处有甲的签名。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甲的法定继承人以保险公司为被告,以A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团体意外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受益人为单位的,指定是否有效?
【法院观点】
根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即使同意指定单位为受益人,该指定也是无效的,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应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甲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A公司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39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人身险,被强行指定受益人为单位,令员工陷入两难境地:同意单位为受益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却得不到保险保障;不同意则有违单位意志。这显然违背了团体人身险保障员工的宗旨,也不符合一般情理,修改后的保险法禁止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本案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受益人,但该同意违反了保险法第39条第2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受益人的指定无效,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A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