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其子A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甲,保险期间内,A因盗窃逃跑时坠楼身亡,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系故意犯罪导致的死亡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A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因故意犯罪导致的死亡?
【法院观点】
A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故意犯罪,只是因为其已死亡,其故意犯罪行为已不可能经由刑事审判程序确定为故意犯罪,其行为属于《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因故意犯罪死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45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故意犯罪应如何理解?
一种观念点认为按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任何人未经法院审理和判决都不能确认其有罪,故此故意犯罪应当是人民法院根据刑事审判程序所作的司法认定,现在A身亡,不能再依据刑事审判程序认定其故意犯罪,故保险公司不能援引《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拒赔。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故意犯罪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经由刑事审判程序认定的故意犯罪,一种是未经刑事审判程序但是事实上已明显构成故意犯罪的行为,A虽未经司法程序认定为故意犯罪,但其行窃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拒赔应当予以支持。
理由如下:
1、如果认为《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故意犯罪的认定须经由刑事审判程序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那么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定为有罪,而按《刑事诉讼法》的归定对于已经死亡的人法院不再进行刑事审判,也就不能再对其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在此情形下《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就被架空,失去了任何适用的可能性,这不符合立法本意。
2、对《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故意犯罪,应当理解为有确切证据证明符合或基本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侧重的是被保险人犯罪行为的事实状态而非依司法程序认定的结果。但如果能够通过刑事审判程序认定为故意犯罪则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切,即可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认定,而非必须经由刑事审判程序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3、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理解为是经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后认定的故意犯罪,那么因为法院对已死亡的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即使被保险人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保险人也不能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意味着保险受益人可以通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获得保险赔偿利益,这无异于放任或纵容了违法犯罪,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A盗窃金额巨大,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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