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以其子甲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予以承保,在A连续缴纳了三年保费后,甲因肺结核死亡,A于2019年6月20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包括:......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甲在投保前已患疾病,......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效力终止。
A于2019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在投保前接受过肺结核治疗,在投保时,在填写健康告知事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填写内容为:否。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直接拒赔?
【法院观点】
A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曾患肺结核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直接拒赔,且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已超过30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16条第4款、5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保险公司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一直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已超过30日的法定期限,拒赔通知也没有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因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而消灭。在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拘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