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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借钱不还,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对方偿还全部欠款以及逾期利息

发布者:李海川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6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20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时承诺十天左右还清,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35000元。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仅于2022年偿还7000元。

原告郭某委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李海川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曹某出具的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郭某向被告曹某出借款项后,被告曹某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欠款数额,因被告曹某未举证证明还款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欠款数额以原告郭某主张及举证为准,原告郭某确认被告曹某已还款7000元,未损害被告曹某利益,法院予以确认。

现原告郭某主张被告曹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郭某要求被告曹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该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曹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28000元;

二、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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