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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令对方返还全部本金和利息,二审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发布者:李海川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7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民间借贷纠纷,赵某委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李海川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某、曹某支付赵某借款本金64500元及利息29025元(截至2021年1月31日,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某、曹某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某借款本金64500元、利息25945元及逾期利息(以6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21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69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89元,由刘某负担。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赵某承担。

赵某委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李海川律师进行二审的答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与其一审的答辩意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某于2017年4月30日向赵某出具《借据》,该《借据》对刘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应当按照《借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抗辩主张其收到的是赵某转的不能提现的某网积分,赵某对此予以否认。一审法院根据刘某出具的《借据》,并结合赵某提供的其与刘某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认定刘某欠赵某借款64500元,并无不当。刘某主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驳回赵某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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