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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被告以100元将房产转移给亲戚,造成原告债权难以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撤销转让行为。

发布者:李海川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4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朱某4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120元等。判决生效后被告黄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告黄某为逃避判决执行,在原告申请执行后,将其名下房产以1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李某,被告黄某与李某系母女关系,现被告黄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告委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李海川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黄某将其房产转让给被告李某的行为;2.判令涉案房产变更登记至被告黄某名下;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费39000元、保全担保保费支出1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辩称,1.人民法院判决我承担“不当得利”责任的民事判决书虽已生效,但判决结果有误,与事实不符,我方没有收到所谓的借款、还款,上述款项均系我方收到的服装买卖货款。我方已经着手向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控告;2.我方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已经房管部门审查通过,是合法有效的买卖行为,我方有权对该房屋行使处分权。我方与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款100元系笔误,实际交易价格为1000000元,完税价格为872400元;3.房屋交易时,我方未收到查封裁定,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4.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收费过高,该类案件不应当按照标的额收费,即使应当承担律师费,也应当按照每件800-10000元的标准收取;5.保全担保费用不应当由我方承担。综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1.我方与黄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款100元系笔误,实际交易价格为1000000元;2.涉案房屋我已经抵押给银行,贷款数额为100万元,该款直接偿还了黄某欠第三人的债务;3.涉案房屋买卖时并未被查封、受限之状况,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价格合理,善意取得该房屋,没有过错;4.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应当承担律师费,也应当按照每件800-10000元的标准收取;5.保全担保费用不应当由我方承担。综上,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与被告黄某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书已经生效,且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告黄某依法应当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被告黄某以明显低价转让其名下房产的行为已经侵害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被告李某系被告黄某女儿,其以明显低价受让涉案房产的行为亦不构成善意取得。二被告主张涉案房屋实际买卖价款为100万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二被告该主张法院不予认定。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告黄某主张其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未举证予以证明。因此,二被告以明显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其行为造成债权人朱某的损失,对于原告朱某要求撤销被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黄某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虽约定抵押期间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登记,但该约定系对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禁止转让的约定,无溯及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黄某名下后,第三人对涉案房屋仍享有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原告主张的担保保费支出亦其处理本纠纷的必要支出,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黄某将其位房产转让给被告李某的行为;

二、被告黄某、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至被告黄某名下,第三人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权应当予以保留;

三、被告黄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用共计11000元;

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黄某、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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