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川律师 08:00-22:00
李海川律师
从事律师执业十余年,已代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类案件近千件
15153207930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工地工棚楼梯垮塌造成劳动者残疾,最终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9余万元

发布者:李海川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5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系A公司工地的工人,居住在工地工棚。2022年2月23日,孙某在工地工棚楼梯正常通行时,楼梯突然断裂、倒塌,致使孙某等人坠落受伤。B公司系临时工棚的建设单位,具体承建和使用单位是A公司

孙某委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李海川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94620.9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孙某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情况。

关于孙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认定,从提交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1004920.94元。

其二,关于本案中责任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本案中,孙某因临时工棚的楼梯倒塌受伤,A公司、B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原告孙某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辩称案涉临时工棚的楼梯质量合格故其不承担责任,并提交验收记录表予以证明,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楼梯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主张,A公司未能完成该举证责任。且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作为管理人亦未对楼梯的使用限额进行必要、合理的提示,疏于安全管理,故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孙某与多人站在临时工棚的楼梯处围观,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A公司、B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孙某承担30%的责任,A公司、B公司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03444.66元(1004920.94元×70%)。综上,A公司、B公司应连带承担孙某损失合计703444.66元,扣除其已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其还应赔偿698444.66元(703444.66元-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公司、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孙某损失合计698444.66元。


李海川律师 已认证
  •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
    • 15153207930
    •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1378分 (优于81.0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6.77%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海川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453 昨日访问量: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