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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两公司支付全部的欠款、违约金、律师费等

发布者:李海川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2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之间有长期业务关系。被告因债务原因帐户被封无法采购原材料完成原定出口日本定单,所以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人民币180万元给被告作为生产经营周转使用,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止,借款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3%;被告分12期向原告还款,每期支付本金15万元,利息4500元,合计154500元;每月的14日为约定还款日,首期还款日为2021年10月14日。”同时《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逾期3日支付本金或利息,视为违约,支付当期应还金额20%做为违约金;逾期30天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出借合同,同时,被告自愿承担利息54000元及原告为追偿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1年9月10日和13日分两笔将18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自分期还款第一期就未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并已经停业。

原告A公司委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李海川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1760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2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6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足额给付出借款项180万元,双方借贷关系确已发生,两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应依法确定。本案双方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支付应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此违约金为固定数额,而本案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年,故双方约定的在该期限内支付应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双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该期间的违约金;双方就借期届满之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未进行约定,故两被告依法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律师费36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两被告B公司、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

二、两被告B公司、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0万元为基数,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按年利率15.4%计算,2022年9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两被告B公司、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律师费36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31元,由两被告B公司、C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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