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7月13日,赵某驾重型厢式货车,沿高速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赵某将何某、田某、A保险公司等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原告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441383.91元,由该案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2265元(30%),被告田某赔偿原告鉴定费750元。因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20万元,所以原告的剩余损失170368.91元应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后原告持续进行康复治疗,花费治疗费4341.62元,其中应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付3039.13元。
原告赵某委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川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B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赵某保险金173408.04元;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物流公司为其所有的厢式货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且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赵某作为厢式货车司机具有保险利益,主体适格,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B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亦应依约定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关于赵某损失金额,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进行了认定,确认赵某的损失共计441383.91元,已由A保险公司赔偿270265元、田某赔偿750元,赵某剩余损失170368.91元未获赔偿,应由被告B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另赵某主张判决生效后发生的治疗费4341.62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责任认定,被告应承担该项费用的70%,即3039.13元。综上,被告B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73408.0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73408.04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3元,由被告B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