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该规定仅限制人民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进行处分行为,但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委托评估,未改变案涉房屋的权属关系及实际状态,不属于执行处分行为。当事人以执行标的物正处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为由,主张不得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评估、处分
律师提示: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据此,在司法实践中,会遇见一些执行法院以存在案外人异议为由暂缓执行标的的处置程序,特别是对执行标的的测绘、估值程序。该法条同时也成为某些案外人阻碍执行进展的“法律依据”,特别是以存在租赁法律关系而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案件。
本案中,最高院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不禁止非处分性执行措施,例如委托评估措施,平衡了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同时也确保执行程序能高效开展。
需要额外提示的是,案外人以租赁法律关系要求对执行标的不予司法拍卖的的诉求,并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在该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确有必要在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就对执行标的进行相应的测绘、委托评估等非处分性、拍卖前准备措施。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执行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执异16号执行裁定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34号
陈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