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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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对金融债转行为效力的异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作者:陈敏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9次举报
2025-12-18


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以及转让后买受人申请变更权利主体是最基本的流程和操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的让与以及权利主体的变更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同意。

债务人(被执行人)虽然没有同意、认可权,却有对权利主体变更提出“异议”的权利,而异议的提出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一、针对变更主体的裁定提出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有提出复议的权利。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另行提起诉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此外,该法第六条“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明确:

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笔者注:现已被《民法典》取代)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

(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

(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

(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

(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

(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国有企业债务人有证据证明不良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而主张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受让人可以请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案例库《某钢铁厂与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执行复议案》(入库编号:2024-17-5-202-042)也明确指出: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另行诉讼救济,不影响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最后,笔者要提醒各位读者,执行异议、复议程序阶段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债务人应根据异议内容、诉求(是否是针对实体、效力的异议)采取正确的救济途径。


陈敏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非诉(常年顾问、合同起草/审核等)与诉讼实务经验,擅长办理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1513420********76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