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某房地产,委托代理人:刘法根,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置业、施某
二、案件核心事实
2018 年 12 月 26 日,某房地产与XX置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某房地产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240 万元。因客观原因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21 年 1 月 15 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由XX置业退还已付款项。当日双方另行签订《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本息合计 280 万元,并约定分三期分期清偿,但XX置业后续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付款义务。
某房地产诉至法院,要求XX置业支付 280 万元款项,同时主张自然人被告施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结果
判令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房地产偿还股权转让款本息共计 280 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4600 元,由置业公司负担。
若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办案要点
1.股权转让协议协商解除后,双方签署的解除协议、还款计划书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主张债权的直接合法依据,欠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主张自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提供明确书面担保承诺、共同还款约定等实质证据,仅以公司授权代表身份盖章、履职签字,不能推定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合同具有相对性,若无明确约定及证据佐证,不能随意突破合同主体范围,要求非合同签约自然人承担公司债务。
4.商事交易中,履职代表签字盖章与个人担保行为要严格区分,留存书面权责划分凭证,避免后续被无端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刘法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