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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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部主任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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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民间借贷纠纷案,代被告挽回1700万本金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刘法根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3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5-13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主体

原告:张某,灵宝市**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被告.某联公司+AA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根,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酒店

被告.**(灵宝某联酒店全资股东、实际控制人)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河南某联公司承租**置业公司酒店项目楼栋;2017 年、2018 年贾某XX酒店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据,借款金额 1759 万元,期限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年利率 10%,用途为酒店装修;

张某(**置业公司股东、监事)被告王AA转账合计 475 万元,另持有某联公司 700 万元装修款收据,合计 1175 万元;**置业公司由贾某100% 持股,张某仅为公司监事。

核心定性:张某主张的 1175 万元,与贾某名下 1759 万元借款系同一笔款项,真实出借人为贾某,而非张某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款项实际出借人为贾某,张某仅为款项交付人、与该公司未形成借贷关系,裁定驳回张某起诉,某联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理由

1.民间借贷诉讼需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本案案涉款项实际出借人为贾某

2.张某起诉时,借款合同约定的 2022 年 1 月 21 日还款期限尚未届满;

3.张某虽有款项交付行为,但与被告未形成合法借贷关系,无权主张债权;

4.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张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法驳回起诉。

、办案要点总结

1.民间借贷案件中,实际转账人≠必然出借人,需结合借款合同、借据、合同相对方综合认定主体;

2.股东、监事个人身份,不能直接替代公司或实际权利人主张债权;

3.借款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期限届满前起诉,法院不予支持;

4.复印件证据不完整、无己方签字确认的书证,法院大概率不予采信;

5.裁定驳回起诉为程序处理,不做实体审理,原告可由适格主体贾某重新合规起诉维权。


郑州刘法根律师深耕法律领域多年,主攻合公司内部治理、公司股权争议纠纷、公司高管涉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合同纠纷等核心业务,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及刑事法律案件,先后为华电、烟草系统等国企及马斯克、恒润源等民营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参与烟草行政执法培训、控烟条例修订等专项工作,精准匹配企业法律需求。


刘法根 【电话微信同号:18135777067  唯一认证电话,办公电话,官方电话】)中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71052434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火灾赔偿、公司犯罪、职务犯罪、股权纠纷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1710524347 合同纠纷、火灾赔偿、公司犯罪、职务犯罪、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