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
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未就公司盈余分配召开股东会议,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故对原告直接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起的对公司财
务状况进行审计的申请,在被告瑞泰运输公司未就盈余分配召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审计申请对本案并无意义,法院亦不予准许。
刘法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