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定罪量刑问题。经查,原审根据在案证据,认为与同案犯作为民权县纪委监委调查组成员,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举报,对刘新安向刘杰家转移藏匿茅台酒及贵重物品等情况进行调查。由于没有进行深入调查,违规默认举报人孙琰评私自安装摄像头收集刘新安转移贵重物品的证据,后孙琰评对案外人刘杰家长时间的监视,错误判断刘杰家即是刘新安藏匿贵重物品的地点,导致纪委监委对刘杰家进行错误搜查,造成小区居民围观,给刘杰及其妻史慧慧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孔令钱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孔令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关于程序问题。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刘法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