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根律师
刘法根律师
河南-郑州部主任律师执业9年
执业年限9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电焊施工引燃相邻厂房,法院:发包方与承包方按过错比例担责

发布者:刘法根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9日 96人看过 举报

2026-03-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开封市*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受害方、财产权利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一:河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发包方、现场管理方)

被告二高XXX公司现场负责人,职务行为)

被告三杜X某(工程承包方、实际施工组织者)

被告四范X(电焊操作人员、直接侵权人)

二、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核心事实:20221017日,被告河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改造施工中,其外包施工人员范X无证进行电焊切割,焊渣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相邻开封市*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原材料、设备等被烧毁,引发本案诉讼。

2、火灾原因范XXX东公司院墙处电焊切割钢材,焊渣掉落引燃可燃物,消防部门已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3、工程发包与施工链条

XX公司将钢结构厂房拆除安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杜X某

杜X某雇佣无电焊操作证范X施工;

高XXX公司员工,负责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前杜X某已通过微信告知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紧邻原告仓库,存在白色易燃物、杂草等安全隐患,要求清理,但XX公司未处理

4资质与安全缺陷

XX公司:无合法规划、施工许可,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

杜X某无钢结构施工资质

范X无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方均未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5损失认定(司法鉴定结论)

直接损失:房屋、设备等共计 1,506,326

间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代加工、工资)169,011 / ,法院酌定支持 6 个月,合计 1,014,066

总损失:2,520,392

鉴定费:50,000

、各方责任与法院裁判理由

1. 范X

直接侵权人,无证动火、操作不当引发火灾;

但属于提供劳务一方,责任由雇主杜X某承担。

2. 杜X某(承担 70% 主要责任)

无资质承接工程;

明知现场有重大火灾隐患,仍强行施工;

雇佣无资质人员进行电焊作业;

对施工安全未尽管理义务。

3. 河南XX东公司(承担 30% 次要责任)

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存在选任过错

接到安全隐患告知后拒不清理,放任危险发生;

现场监管人员高X履职不到位,用人单位责任由公司承担。

4. 高X

XX公司员工,行为属职务行为,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5. 原告*瑞公司

法院未认定原告对火灾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不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判决主文(核心结果)

1杜X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764,274.40 (总损失 2,520,392 × 70%

河南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56,117.60 (总损失 2,520,392 × 30%

驳回对高X范X的诉讼请求;

2、诉讼费与鉴定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 31,650 元:杜X某承担 18,874 元,XX公司承担 8,089 元,原告自负 4,687 元。

鉴定费 50,000 元:杜X某承担 35,000 元,XX公司承担 15,000 元。

、本案典型裁判规则(可直接用于同类案件)

动火作业(电焊、气割)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操作引发火灾,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 / 拆除工程严禁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或单位,发包方存在选任过错,需按过错比例担责。

施工方明知现场存在易燃物等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施工,构成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发包方接到隐患通知后拒不整改,视为放任损害发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员工不直接对外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直接损失 + 合理期间内的间接停产损失(本案支持 6 个月)。

、类案风险提示(面向企业 / 施工方)

涉及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必须审核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

动火前必须清理周边易燃物、配备灭火器材、安排现场监护。

厂房改造、钢结构拆装等工程,必须发包给有资质单位,禁止发包给个人。

相邻厂区施工,必须提前排查相邻建筑消防安全,否则极易引发巨额赔偿。

发生火灾后,及时公证、评估、司法鉴定,固定损失证据。

刘法根(电话微信同号:18135777067),中共党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现执业于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71052434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火灾赔偿、公司犯罪、职务犯罪、股权纠纷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1710524347 合同纠纷、火灾赔偿、公司犯罪、职务犯罪、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