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高某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入职某传媒网络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 4300 元,转正后 5400 元(含满勤奖 800 元),实行钉钉考勤,工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在职期间,公司未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并拖欠 2025 年 12 月至 2026 年 1 月工资。高某多次沟通无果,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以拖欠工资、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高某系自行离职,且以财物纠纷为由拒付工资。
二、仲裁结果
1. 公司支付高某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拖欠工资 9785.74 元;
2. 公司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569.12 元;
3. 两项合计 12354.86 元,于裁决生效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裁判要点
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高某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公司未能提交工资发放记录等核心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公司所称财物损失无有效证据及报案记录,不能作为拒付工资的合法理由。
四、案例启示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保,不得以财物纠纷等不当理由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遭遇欠薪、未缴社保时,可依法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同时注意留存考勤、工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邱小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