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黄某于 2013 年 3 月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约定月工资 2500 元,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按月发放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保。黄某 2015 年 4 月离职,2025 年办理退休时发现社保断缴,为补缴社保提起仲裁,请求确认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期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辩称请求已超仲裁时效。
二、仲裁结果
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裁决确认黄某与物业公司在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裁判要点
1. 黄某提交的对公账户工资流水,可直接证明其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2.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旨在保护劳动者社保权益,不受普通仲裁时效限制;
3.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仲裁委可依法缺席裁决。
四、案例启示
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对公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予以认定,即便时隔多年,仍可依法确认以保障社保补缴权益;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避免因未签合同、未缴社保留下用工隐患。
邱小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