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小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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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社保纠纷

作者:邱小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次举报
2026-08-20

一、基本案情

黄某于 2013 年 3 月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约定月工资 2500 元,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按月发放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保。黄某 2015 年 4 月离职,2025 年办理退休时发现社保断缴,为补缴社保提起仲裁,请求确认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期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辩称请求已超仲裁时效。

二、仲裁结果

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裁决确认黄某与物业公司在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裁判要点

1. 黄某提交的对公账户工资流水,可直接证明其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2.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旨在保护劳动者社保权益,不受普通仲裁时效限制;

3.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仲裁委可依法缺席裁决。

四、案例启示

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对公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予以认定,即便时隔多年,仍可依法确认以保障社保补缴权益;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避免因未签合同、未缴社保留下用工隐患。


邱小娟北京嘉维(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联系方式:17859561956 电子邮箱: jiaweifz_qxj@...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嘉维(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120********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北京嘉维(福州)律师事务所
1350120********40 劳动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