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3 月,林某入职某建材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约定月工资 4500 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25 年 12 月,公司单方将工作地点调整至偏远区域,未提供交通补贴,林某因家庭原因无法到岗,多次沟通未果后,以未缴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报销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仲裁结果
1. 公司支付林某经济补偿金 22500 元(按 5 个月工资计算);
2. 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4998 元及报销款 1454.5 元,合计 6452.5 元。
三、裁判要点
1.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且未提供必要条件,符合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
2. 林某工作年限 4 年 9 个月,依法按 5 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3.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案例启示
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协商变更工作地点,避免违法用工风险;劳动者遭遇违法用工时,应留存沟通记录、工资凭证,依法主张被迫解除并维权。
邱小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