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 年 4 月,吴某经某美容公司法定代表人面试,被安排至仓山万达门店从事皮肤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资由公司员工个人账户发放。2025 年 7 月,公司单方提出解除用工关系。吴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支持吴某请求后,公司不服起诉,主张工作地点与注册地不符、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法院判决
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确认 2025 年 4 月 5 日至 7 月 20 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8857.47 元。
三、裁判要点
1. 法定代表人招聘、安排工作属职务行为,劳动者有理由信赖系代表公司用工,个人微信沟通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2. 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工作地点,实际工作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不否定劳动关系。
3. 员工代发工资具有持续性、规律性,符合劳动报酬特征,公司未举证属个人行为,应承担用工责任。
四、案例启示
连锁经营企业不得以门店独立、地点不同、个人账户发薪等规避用工义务;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招聘安排、工作管理、工资发放综合认定,未签合同须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邱小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