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人力资源公司将王某派遣至某物业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某人力资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某物业公司对此明知。王某工作期间因心源性猝死被认定为工亡。王某家属向郑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郑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向王某家属赔偿丧葬补助金3813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
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方作为某物业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提出以下观点:
王某作为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者,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其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导致王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待遇基金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本原因,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某人力资源公司诉请主张某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某物业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的社保费用由其承担。某物业公司未依约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本案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系工亡,王某家属、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物业公司对于赔付项目及数额并无争议,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物业公司对于责任承担主体争议极大,律师建议某物业公司调解结案,但无果。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令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物业公司连带支付丧葬补助金3813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三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支招:
本案中,王某家属基于劳动关系仅对某人力资源公司申请仲裁,从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上并无错误,但为保障生效文书的有效执行以及减少诉累,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的,建议将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一并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申请仲裁或诉讼。
声明:
本文内容仅代表本案案件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纠纷,请联系刘律师一对一咨询。
刘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