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郑州合同纠纷 公司律师推荐 刘彬律师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6日,吕某入职某公司,负责保洁工作。2011年8月12日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3年8月31日,吕某因家中有事提出辞职。吕某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吕某考虑到自身年事已高,希望老有所养,晚年生活获得一定生活保障,为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向郑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郑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吕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吕某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3.7942万元。
我方作为某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提出以下观点:
对于吕某入离职时间,某公司并无争议。
但对于未为吕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某公司称入职时曾明确告知吕某入职后不缴纳社会保险,吕某对此表示认可后入职,且工作多年未提出异议。
律师告知某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的,其放弃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承担未缴纳社保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现吕某工作多年,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现无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因此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
律师建议某公司与吕某协商解决赔偿方案,因差距过大协商不成。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结合吕某的工作时间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2个月为142316元认定吕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支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由此可见,劳动者主张社保待遇损失的,应当满足三个要件:(一)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二)社保部门不能补办社保手续;(三)未缴社保、不能补办导致社保待遇受损。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提交社保参保证明即可证明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情况(包括未缴纳社保)。
对于不能补办的事实,劳动者可向社保部门投诉取得社保部门的回复或相关政策文件。
至于社保待遇损失数额,因社保待遇损失计算专业复杂,若有社保部门根据劳动者实际情况核定的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纳。
声明:
本文内容仅代表本案案件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纠纷,请联系刘律师一对一咨询。
刘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