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郑州劳动纠纷律师 刘彬律师推荐?
任某2006年1月入职河南某高校,从事保洁工作。任某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4月18日,任某放假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任某家属通知某高校任某死亡情况,经了解,某高校认为任某不构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以防万一,某高校告知任某可自行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确认。任某家属认可任某系非因工死亡,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依法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丧葬补助金53337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1200元、一次性抚慰金52000元等。
我方作为某高校代理人参与诉讼,提出以下观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律师接受委托后告知某高校,因其未为任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现任某非因公死亡的,任某家属有权主张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结合任某的死亡时间及入职时间,某高校应当向任某家属支付丧葬费7004.5元、抚恤金45529.25元,其他项目及过高部分不应支持,建议与任某家属积极协商、调解解决。后因任某家属不同意调解,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予以裁决。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判令某高校支付丧葬费7004.5元、抚恤金45529.25元,合计52533.75元,驳回人民家属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未就仲裁裁决提出起诉,某高校亦按时履行生效裁决。
声明:
本文内容仅代表本案案件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纠纷,请联系刘律师一对一咨询。
刘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