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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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岗调薪应合理,员工消极对抗不可取! 郑州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刘彬律师

发布者:刘彬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63人看过 举报

2026-05-26

律师观点分析

郑州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刘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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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119日,刘某入职某公司,负责公司销售设备的售后答疑,某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同意某公司调配其前往全国各办事处工作。

20231212日,某公司因刘某所在的部门将发生组织架构调整和岗位合并,通知刘某在内的全体部门人员进行上岗考试,考试内容为公司销售设备的操作和使用事宜,与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

20231214日,刘某参加上岗考试,成绩不及格,在全部门20余人的考试排名倒数第二。

20231219日,某公司通知刘某在内的多位成绩不合格员工前往总部培训,并明确告知公司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提供免费住宿,且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维持不变,培训后补考合格的安排上岗。刘某予以拒绝。

20231221日、22日、23日、25日,某公司多次通知刘某参加培训,刘某均予以拒绝。

其他员工培训后按照考试情况已正常上岗工作。

20231226日,某公司认为刘某拒不参加培训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事先通知工会后,下发解除通知。

20231228日,某公司为核实刘某出勤情况计算工资通知刘某提交工作陈述表,刘某未予回复。

20231227日,刘某认为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为主张赔偿金61810元,向郑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我方作为某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提出以下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案中,某公司基于业务调整变更多位员工工作岗位,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为妥善安排员工,某公司安排与工作内容休戚相关的岗前考试,也在正常的用工自主权范围内。刘某成绩不合格,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某公司在保障刘某劳动条件的情形下通知刘某脱岗培训,整个过程中某公司并无不当。

但刘某始终认为某公司假借培训为名行辞退之实,整个过程始终消极对抗,一味拒绝参加培训,在公司明确告知培训期间不安排其工作且实际未安排任何工作的情况下,刘某自行前往工作地点拍摄水印照片不能认定为提供劳动,其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已构成旷工。某公司据此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的,系合法解除,且事先通知工会,在程序上亦无不当。

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某关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关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调解结案,调解金额主要基于刘某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与违法解除赔偿金无关。

律师支招:

很多用人单位准备裁员时,考核、培训、调岗、降薪往往是常见的几套组合拳。用人单位天然享有调岗调薪的权利,但应当合法且合理。人民法院在审查调岗合法合理性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重大不利变更是最容易把握的两个点,还有一种常见情形,调岗过程中使用侮辱性手段:例,北京法院典型案例让商务部经理上班抄写一百遍《心经》。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准备调岗时,若认为用人单位调岗存在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而且可以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用工情形,提前咨询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声明:

本文内容仅代表本案案件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纠纷,请联系刘律师一对一咨询。


律师名字:刘彬 咨询电话:13526693905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16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31 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