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8日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登,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在泰安市泰山区XX村,被告人范某某在其经营的泰安xx中心,向鱼塘内投放188元至58888元不等的标鱼,在收取周某、马某、洪某等40余人的垂钓费用后,以钓到标鱼返还现金的方式,供上述人员赌博。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身份信息,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证明,营业执照,鱼塘租赁合同,收费标准,被告人与他人联系垂钓及收款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补充材料及办案说明;证人李某、周某、马某、洪某、吕某、张某1、王某、毕某、赵某1、范某、朱某、高某、张某2、张某3、孙某、赵某2的证言;泰山公(网)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若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认罚;2、被告人构成坦白;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当庭供述其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元;2021年3月1日,被告人已将该违法所得缴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并上交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范某某已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李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