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2月23日在被告处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止,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为50万元;2019年6月21日原告刘某某在XX医院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乳头状癌,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理赔金,发生本诉。
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刘某某在被告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情况属实,但刘某某属于带病投保,2018年10月11日刘某某在某某市中心医院门诊CT彩超检查,诊断为“颈动脉硬化”,而原告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本案涉及的保险时,故意隐瞒了该事实,根据本案涉及险种的电子投保流程中“健康告知”明确提示被保险人在过去一年内如做过CT等检查且检查结果有异常,被告作为保险人拒绝承保,原告现在所患疾病的部位与投保之前所检查的部位属同一部位,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涉及的《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第十七条及保险法第十六条,被告作为保险人对于原告的理赔根据保险条款及保险法的规定拒绝赔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刘某某重大疾病保险金4981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李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