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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纠纷仲裁案

发布者:张贺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与采购方签订《年度物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供应行走电机及减速机总成。委托人交付设备****台后,采购方拖欠货款约****万元。委托人遂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货款及继续履行合同。采购方则提出反请求,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拒收剩余***台设备,并索赔627万余元。

  二、案件难点

  1.产品质量争议激烈

  采购方举证设备在质保期内多次出现故障,委托人则主张故障原因在于采购方指定的第三方电机供应商。仲裁庭最终认定质量瑕疵存在,对委托人较为不利。

  2.关联公司证据被采信

  采购方与终端客户系关联公司,二者之间形成的索赔函、订单取消通知等证据,委托人虽提出质疑,但仲裁庭最终予以采信。

  3.高额反请求带来巨大压力

  采购方反请求索赔金额高达627万余元,若全部或大部获得支持,将严重抵消委托人的货款请求。

  4.质量问题鉴定未能推进

  仲裁庭曾建议进行质量鉴定,但双方均不同意,导致质量问题的成因无法通过第三方专业鉴定明确,增加了仲裁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性。

  三、张贺律师代理成果

  张贺律师代理委托人(供货方/申请人),在采购方提起高额反请求的不利局面下,取得了以下成果:

  1.货款请求全面获支持

  仲裁庭裁决采购方支付委托人剩余设备款1267万余元,并判令采购方在裁决送达后三十日内接收剩余146台设备。委托人的核心商业诉求得以实现。

  2.反请求金额被大幅压减

  采购方索赔627万余元,仲裁庭综合考虑质量问题的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仅酌定支持20万元,压减幅度高达96.8%。

  3.成功阻却合同解除

  仲裁庭采纳了张贺律师关于"质量问题设备占比仅0.34%,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的核心观点,认定合同目的仍可实现,驳回了采购方解除合同、拒收剩余设备的反请求。

  4.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未获支持,但不影响核心利益

  仲裁庭认定采购方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在设备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后延迟付款,故未支持委托人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请求。但相较于货款全额回收的核心成果,影响有限。

  四、律师作用

  1.精准定性,奠定胜诉基础

  成功论证案涉合同为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货款请求获得支持奠定了法律基础。

  2.有效论证未达根本违约,成功阻却合同解除

  以数据说话——质量问题设备仅占已供货总量的0.34%,远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解除标准,仲裁庭采纳该观点,驳回了采购方解除合同、拒收剩余设备的反请求。

  3.有力抗辩,大幅压减损失金额

  围绕"关联公司证据证明力不足""间接损失超出可预见范围""电机系采购方指定供应商"等多角度展开抗辩,将采购方627万余元的索赔请求压减至20万元,压减幅度达96.8%。

  4.策略得当,核心诉求全面实现

  在采购方提起高额反请求、仲裁庭对质量问题认定不利的局面下,仍实现货款全额回收(1267万余元)及合同继续履行的核心代理目标,充分体现了张贺律师在复杂商事争议中的专业驾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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