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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成果

发布者:张贺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1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作为储能项目安装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完成项目建设,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并网运营,经各方确认结算总金额为621.7万元。后续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且发包方股东曾签订支付计划协议,各方就款项支付责任承担作出约定,但付款方仅支付387万元工程款后,剩余234.7万元一直未予支付,申请人遂提起仲裁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及维权费用。

  二、案件核心难点

  1.付款责任主体认定复杂

  案涉付款义务涉及原发包方、合同受让方、发包方股东三方主体:转让协议约定了受让方的付款义务及原发包方的连带责任,支付计划协议又约定发包方股东加入债务承担,但协议因部分主体未盖章存在效力瑕疵,三方对责任承担互相推诿,需突破合同相对性准确界定责任主体范围。

  2.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争议突出

  被申请人以施工合同转让协议中明确申请人为“分包施工单位”为由,主张申请人仅为项目分包人,不属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范畴,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接影响申请人债权的最终实现能力。

  3.多重付款抗辩增加诉求支持难度

  被申请人同时提出三项拒付/减付抗辩:一是主张项目存在29项施工缺陷,申请人未完成消缺义务,要求扣除20万元消缺费用;二是主张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申请人提出的LPR2倍利息标准无依据,且付款时间已通过支付计划协议变更,利息起算点应延后;三是主张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且申请人未全额支付律师费,不应支持该项请求。

  三、张贺律师代理成果

  仲裁庭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主张,最终裁决如下:

  付款责任支持:裁决原发包方、合同受让方于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234.7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72.53万元进度款自2024年12月31日起算,62.17万元质保金自2025年7月12日质保期届满之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优先受偿权确认:明确申请人作为案涉储能项目安装施工部分的合法承包人,有权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34.7万元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实现顺位优先于普通债权。

  费用承担支持:本案仲裁费26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52元,由申请人仅承担2607.5元,原发包方与合同受让方共同承担28844.5元,于裁决送达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四、律师关键作用

  法律关系精准梳理,明确责任边界

  代理律师通过梳理施工合同、转让协议、支付计划的条款关联,结合《民法典》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认定规则,明确受让方作为合同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原发包方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人的责任,同时指出支付计划协议因未满足生效条件不产生债务加入效力,既简化了责任主体认定,也避免了因效力瑕疵导致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风险。

  优先受偿权专项论证,突破主体资格抗辩

  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分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抗辩,律师从合同订立背景、施工内容范围、工程款结算方式等角度举证,证明申请人是案涉安装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并非普通分包人,且施工合同转让仅变更付款义务主体,未免除申请人的施工责任,也未剥夺申请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该主张最终获得仲裁庭支持,为债权实现提供了优先保障。

  逐项回应付款抗辩,夯实诉求依据

  针对工程缺陷抗辩:律师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并并网运营一年有余,被申请人提交的缺陷清单为单方制作,且未举证曾就缺陷整改向申请人发出有效通知,缺陷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作为扣减工程款的理由。

  针对利息抗辩:结合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的2024年12月31日付款节点,以及质保期于2025年7月12日届满的事实,证明利息起算符合合同约定,且LPR标准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无需合同单独约定即可主张。

  针对律师费抗辩:通过明确合同无相关约定的客观情况,提前向申请人释明风险,最终虽未支持律师费请求,但大幅降低了申请人需自行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最大程度减少了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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