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玲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陕西

陈旭玲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30-21:59

  • 执业律所: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39179500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特定时间

发布者:陈旭玲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415人看过举报


我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本条立法的宗旨在特殊保护妇女、胎儿、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宝鸡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39179500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1807

  • 昨日访问量

    16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旭玲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